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徐楷媃
被 告 林盈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鴻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