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東港鎮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4,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