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
1項第4款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6年間已有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犯罪前科,竟又再犯本件同一罪名,足見被告絲毫不見悔改,並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於偵查中即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04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