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94號原告全泰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末查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原告全泰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陳美惠 ,請釋明甲○○是否仍有合法代理權限,若無,請具狀補正原告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