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63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9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5,950元,尚欠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