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2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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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交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麗珠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528號公共危險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049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黃國源通譯戴佳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姚麗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姚麗珠前有7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科,並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23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遭撤銷緩刑;復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02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又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69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上開有期徒刑經接續執行,於104年9月7日執行完畢;末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0年7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自110年9月11日16時許起至19時40分許止,在彰化縣大村鄉朋友住處飲用啤酒1瓶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隨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9時58分許,行經彰化縣○○鄉○○○巷0號前,不慎自摔,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20時2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3毫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黃國源法官李淑惠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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