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03號聲請人 詹勳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請提出相對人即債權人詹勳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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