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