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嘉浚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嘉浚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依上開法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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