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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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8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佩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41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吳佩霞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賠償儷泉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給付方式如下:吳佩霞應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起,按月於每月拾日以前給付儷泉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
一、吳佩霞自民國101年1月2日起至102年4月8日止,在址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1「儷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儷泉公司」)任職,負責相關客戶現金收支、銀行存提款及公司轉帳傳票、每日帳目帳冊之記載,負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義務,為經辦「儷泉公司」會計業務之人員,因經濟狀況不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填製不實帳冊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公司業務所交付或自行收取客戶貨款、門市活動費用之機會,接續侵占公司款項入己,且未免遭察覺,並接續不為登載附表所示之金額在職務上所製作之轉帳傳票、總分類帳上、並刪除相關會計帳務、為虛偽填載帳務之行為。(相關侵占時間、方式、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嗣經「儷泉公司」稽查發現,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吳佩霞於偵訊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曾世豪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三)證人 郭載磺 即儷泉公司業務員之證述;
(四)儷泉公司101年1月至102年4月之總分類帳、轉帳傳票、出貨單(均影本)乙冊;綜上,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商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原始憑證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記帳憑證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此觀之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又會計帳簿分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序時帳簿係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其種類有普通序時帳簿、特別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係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其種類有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此觀諸同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會計憑證及帳冊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任職「儷泉公司」,負責公司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業務,業據其供明在卷,為經辦會計業務之人員,且為從事業務之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二)又被告自101年1月2日起至102年4月5日止,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故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整體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實施,分別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亦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係於同一時地以故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方式達成業務侵占之目的,故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惟經本院認定係屬接續犯之關係,已論述同前,併予敘明。
(三)量刑理由之說明:
1.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屬良好,於「儷泉公司」擔任會計職務,竟利用職務之便,以上開方式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損害「儷泉公司」之權益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儷泉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有本院和解筆錄影本乙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卷第30頁),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乃因受親屬拖累,而為償還債務之目的、手段、素行、目前之身體狀況、撫養人口、現職收入、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僅能勉強維持、受有中等教育之智識程度(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末查,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和解後已積極返還「儷泉公司」所侵占之部分款項,業據告訴代理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並有本院和解筆錄乙份(見本院卷第30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後應有深切悔悟之意,「儷泉公司」之損害亦已獲得部分填補,經告訴代理人表示同意以和解內容作為緩刑所附之條件(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當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且倘遽讓被告入監執行,當會影響被告對「儷泉公司」之還款能力,「儷泉公司」之債權則難獲得保障,另斟酌被告已與告訴人「儷泉公司」達成和解,有前揭和解書在卷可參,而本院為期被告能確實依和解書之還款條件按期給付,以免僥倖利用分期之利,得法院之寬判,於給付數期款後即不再履行,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之規定,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5年。本院復審酌和解條件中關於賠償86萬5千元即告訴人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所失損害部分,始宜為緩刑之條件,故並命被告應依「應賠償儷泉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給付方式如下:吳佩霞應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起,按月於每月拾日以前給付儷泉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條件,向「儷泉公司」支付賠償金額。又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而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附表1-1:係「儷泉公司」業務所交付之客戶貨款及門市││人員所交付之現金│├──┬───────┬──────┬───────┤│編號│侵占日期│客戶名稱│收取金額(元)│├──┼───────┼──────┼───────┤│1│101年1月2日│ 張維真 │4,000│├──┼───────┼──────┼───────┤│2│101年1月4日│ 蔡喬明 │8,880│├──┼───────┼──────┼───────┤│3│101年1月6日│喬芸獅子會│3,000│├──┼───────┼──────┼───────┤│4│101年1月11日│摩根證券│1萬│├──┼───────┼──────┼───────┤│5│101年1月13日│健民診所│1萬4,400│├──┼───────┼──────┼───────┤│6│101年1月16日│華視文化事業│1萬3,300│├──┼───────┼──────┼───────┤│7│101年1月19日│吳佩霞│450│├──┼───────┼──────┼───────┤│8│101年2月15日│ 品陳 │2萬7,000│├──┼───────┼──────┼───────┤│9│101年3月12日│ 周武雄 │8,400│├──┼───────┼──────┼───────┤│10│101年3月27日│ 陳建豐 │5,040│├──┼───────┼──────┼───────┤│11│101年4月9日│ 王美玲 │9,000│├──┼───────┼──────┼───────┤│12│101年4月20日│ 黃文志 │5,590│├──┼───────┼──────┼───────┤│13│101年5月2日│吉達獅子會│3,000│├──┼───────┼──────┼───────┤│14│101年7月2日│會長聯誼會│1萬5,500│││(原起訴書誤載││(原起訴書誤載│││為101年6月26日││為1萬2,500元,│││,應予更正)││應予更正)│├──┼───────┼──────┼───────┤│15│101年6月30日│門市現金│900│├──┼───────┼──────┼───────┤│16│101年7月2日│ 黃秀榕 │2萬4,000│├──┼───────┼──────┼───────┤│17│101年7月18日│ 陳怡樺 │3,400│├──┼───────┼──────┼───────┤│18│101年7月20日│陳怡樺│850│├──┼───────┼──────┼───────┤│19│101年7月24日│陳怡樺│850│├──┼───────┼──────┼───────┤│20│101年8月10日│ 許焜海 │3,000│├──┼───────┼──────┼───────┤│21│101年8月15日│ 吉翔 獅子會│1萬8,000│├──┼───────┼──────┼───────┤│22│101年8月17日│許焜海│3,000│├──┼───────┼──────┼───────┤│23│101年8月23日│許焜海│3,000│├──┼───────┼──────┼───────┤│24│101年8月24日│ 帕朵傢俬 │5,320│├──┼───────┼──────┼───────┤│25│101年9月3日│許焜海│6,000│├──┼───────┼──────┼───────┤│26│101年9月5日│許焜海│3,000│├──┼───────┼──────┼───────┤│27│101年9月6日│許焜海│3,000│├──┼───────┼──────┼───────┤│28│101年9月6日│蔡喬明│1萬5,841│├──┼───────┼──────┼───────┤│29│101年9月7日│王美玲│5,400│├──┼───────┼──────┼───────┤│30│101年9月13日│許焜海│3,000│├──┼───────┼──────┼───────┤│31│101年9月20日│許焜海│3,000│├──┼───────┼──────┼───────┤│32│101年10月12日│曾世豪│1萬3,800│││││(原起訴書誤載│││││為4,800元,應│││││予更正)│├──┼───────┼──────┼───────┤│33│101年10月23日│曾世豪│3萬4,320│├──┼───────┼──────┼───────┤│34│101年10月23日│曾世豪│2萬9,400│├──┼───────┼──────┼───────┤│35│101年10月26日│門市銷售│9,600││││(原起訴書誤│(原起訴書誤載││││載為張先生,│為150元,應予││││應予更正)│更正)│├──┼───────┼──────┼───────┤│36│102年1月29日│門市現金│1萬7,040│├──┼───────┼──────┼───────┤│37│102年3月23日│曾世豪│3,240│├──┼───────┼──────┼───────┤│38│102年4月5日│ 儂來 -龍 師傅 │1,040│├──┼───────┼──────┼───────┤│小計│││33萬7,561│││││(原起訴書記載│││││為31萬6,111元│││││,應予更正)│├──┴───────┴──────┴───────┤│附表1-2:係被告收取之金額│├──┬───────┬──────┬───────┤│編號│侵占日期│客戶名稱│收取金額(元)│├──┼───────┼──────┼───────┤│1│101年1月5日│ 謝聰山 │3,000│├──┼───────┼──────┼───────┤│2│101年1月9日│ 簡長春 │3,000│├──┼───────┼──────┼───────┤│3│101年1月10日│ 許義明 │1,800│├──┼───────┼──────┼───────┤│4│101年1月17日│ 劉千綺 │1,200│├──┼───────┼──────┼───────┤│5│101年1月18日│許義明│4,200│├──┼───────┼──────┼───────┤│6│101年2月7日│ 蔡明修 │1,200│├──┼───────┼──────┼───────┤│7│101年2月7日│ 曾慶宏 │1,600│├──┼───────┼──────┼───────┤│8│101年2月8日│謝聰山│1,200│├──┼───────┼──────┼───────┤│9│101年2月10日│ 洪麗瑪 │2,720│├──┼───────┼──────┼───────┤│10│101年2月23日│許義明│600│├──┼───────┼──────┼───────┤│11│101年3月5日│品陳│1萬3,770│├──┼───────┼──────┼───────┤│12│101年3月23日│ 曾榮華 │1萬8,000│├──┼───────┼──────┼───────┤│13│101年3月29日│黃文志│6,300│├──┼───────┼──────┼───────┤│14│101年4月30日│ 陳文俊 │1萬8,000│├──┼───────┼──────┼───────┤│15│101年5月16日│黃文志│3,900│├──┼───────┼──────┼───────┤│16│101年5月18日│歐杰有限公司│7,200│├──┼───────┼──────┼───────┤│17│101年5月21日│日 光寒舍 │1萬8,000│├──┼───────┼──────┼───────┤│18│101年6月1日│樂盒子│4,670││││有限公司││├──┼───────┼──────┼───────┤│19│101年6月2日│ 林勇正 │9,450│├──┼───────┼──────┼───────┤│20│101年6月6日│ 李末 │1,290│├──┼───────┼──────┼───────┤│21│101年6月11日│ 游慧美 │6,000│├──┼───────┼──────┼───────┤│22│101年6月15日│樂盒子│3,900││││有限公司││├──┼───────┼──────┼───────┤│23│101年6月19日│王美玲│5,400│├──┼───────┼──────┼───────┤│24│101年7月3日│ 王義文 │6,000│├──┼───────┼──────┼───────┤│25│101年7月11日│ 徐嘉芳 │5,000│├──┼───────┼──────┼───────┤│26│101年7月12日│王義文│3,000│├──┼───────┼──────┼───────┤│27│101年7月25日│李末│390│├──┼───────┼──────┼───────┤│28│101年7月26日│ 蕭崇湖 │9,500│├──┼───────┼──────┼───────┤│29│101年8月3日│ 劉瑞如 │4,800│├──┼───────┼──────┼───────┤│30│101年8月7日│黃文志│1萬4,610│├──┼───────┼──────┼───────┤│31│101年8月13日│ 王永鑫 │3,000│├──┼───────┼──────┼───────┤│32│101年8月29日│郭載磺│3,600│├──┼───────┼──────┼───────┤│33│101年9月4日│ 許秋月 │7,040│├──┼───────┼──────┼───────┤│34│101年9月14日│ 曾慶明 │800│├──┼───────┼──────┼───────┤│35│101年9月14日│曾慶宏│800│├──┼───────┼──────┼───────┤│36│101年9月24日│王永鑫│7,500│├──┼───────┼──────┼───────┤│37│101年10月11日│ 葉又梅 │8,350│├──┼───────┼──────┼───────┤│38│101年10月16日│李末│1,020│├──┼───────┼──────┼───────┤│39│101年11月5日│謝聰山│4,800│├──┼───────┼──────┼───────┤│40│101年11月14日│許義明│600│├──┼───────┼──────┼───────┤│41│101年11月21日│黃文志│7,600│├──┼───────┼──────┼───────┤│42│101年11月26日│ 辰芳 酒業│1萬6,800│├──┼───────┼──────┼───────┤│43│101年11月30日│ 李美珠 │1,000│├──┼───────┼──────┼───────┤│44│101年12月3日│謝聰山│1,200│├──┼───────┼──────┼───────┤│45│101年12月4日│ 陳麗霞 │7,200│├──┼───────┼──────┼───────┤│46│101年12月4日│ 石靜文 │7,050│├──┼───────┼──────┼───────┤│47│101年12月12日│ 林紅如 │500│├──┼───────┼──────┼───────┤│48│101年12月13日│ 蘇恬怡 │2萬3,040│├──┼───────┼──────┼───────┤│49│101年12月13日│ 李孝詩 │4,560│├──┼───────┼──────┼───────┤│50│101年12月21日│蔡明修│1,200│├──┼───────┼──────┼───────┤│51│101年12月24日│黃文志│600│├──┼───────┼──────┼───────┤│52│101年12月25日│謝聰山│1,200│├──┼───────┼──────┼───────┤│53│101年12月27日│ 胡倍娟 │1萬4,250│├──┼───────┼──────┼───────┤│54│101年12月28日│黃文志│1,200│├──┼───────┼──────┼───────┤│55│101年12月28日│黃文志│600│├──┼───────┼──────┼───────┤│56│102年1月3日│王美玲│5,400│├──┼───────┼──────┼───────┤│57│102年1月4日│ 漢星 傳播│1萬5,300│├──┼───────┼──────┼───────┤│58│102年1月10日│曾慶明│800│├──┼───────┼──────┼───────┤│59│102年1月11日│李末│150│├──┼───────┼──────┼───────┤│60│102年1月14日│李末│350│├──┼───────┼──────┼───────┤│61│102年1月17日│ 翁瑞萍 │700│├──┼───────┼──────┼───────┤│62│102年1月17日│ 張京德 │3,000│├──┼───────┼──────┼───────┤│63│102年1月17日│曾慶宏│800│├──┼───────┼──────┼───────┤│64│102年1月17日│曾慶明│800│├──┼───────┼──────┼───────┤│65│102年1月17日│謝聰山│3,000│├──┼───────┼──────┼───────┤│66│102年1月18日│蔡明修│3,000│├──┼───────┼──────┼───────┤│67│102年1月21日│ 伊勤 製衣廠│3,000││││股份有限公司││├──┼───────┼──────┼───────┤│68│102年1月22日│ 張舒福 │1萬5,800│├──┼───────┼──────┼───────┤│69│102年1月24日│ 張庭華 │2,000│├──┼───────┼──────┼───────┤│70│102年1月24日│ 陳敏秀 │9,750│├──┼───────┼──────┼───────┤│71│102年1月28日│謝聰山│3,000│├──┼───────┼──────┼───────┤│72│102年1月30日│ 李添猛 │1,500│├──┼───────┼──────┼───────┤│73│102年1月31日│謝聰山│1,200│├──┼───────┼──────┼───────┤│74│102年2月1日│陳敏秀│6,000│├──┼───────┼──────┼───────┤│75│102年2月4日│怡亨酒店│1,950││││(王先生)││├──┼───────┼──────┼───────┤│76│102年2月4日│吳佩霞│3,000│├──┼───────┼──────┼───────┤│77│102年2月4日│ 李俊賢 │1萬800│├──┼───────┼──────┼───────┤│78│102年2月4日│簡長春│6,000│├──┼───────┼──────┼───────┤│79│102年2月4日│陳敏秀│3,000│├──┼───────┼──────┼───────┤│80│102年2月6日│謝聰山│2,850│├──┼───────┼──────┼───────┤│81│102年2月6日│陳敏秀│3,000│├──┼───────┼──────┼───────┤│82│102年2月8日│李俊賢│1萬800│├──┼───────┼──────┼───────┤│83│102年2月9日│郭載磺│4,800│├──┼───────┼──────┼───────┤│84│102年2月19日│陳玲玲│4,560│├──┼───────┼──────┼───────┤│85│102年2月21日│李有義│1萬5,900│├──┼───────┼──────┼───────┤│86│102年3月4日│李建軍│6,000│├──┼───────┼──────┼───────┤│87│102年3月4日│許小姐│3,000│├──┼───────┼──────┼───────┤│88│102年3月6日│李有義│3萬5,700│├──┼───────┼──────┼───────┤│89│102年3月12日│陳寤適│4,000│├──┼───────┼──────┼───────┤│90│102年3月18日│謝聰山│6,000│├──┼───────┼──────┼───────┤│91│102年3月19日│林耀量│8,400│├──┼───────┼──────┼───────┤│92│102年3月21日│李末│200│├──┼───────┼──────┼───────┤│93│102年3月21日│曾佩瑛│8,000│├──┼───────┼──────┼───────┤│94│102年3月21日│曾佩瑛│960│├──┼───────┼──────┼───────┤│95│102年3月23日│許焜海│2萬1,000│├──┼───────┼──────┼───────┤│96│102年3月25日│蘇ˋS│7,800│├──┼───────┼──────┼───────┤│97│102年3月29日│畢圖比│5,250│├──┼───────┼──────┼───────┤│總計│││55萬3,730│├──┴───────┴──────┴───────┤│附表1-3:係收取客戶款項9萬8,220元後,虛偽填製總分││類帳9萬6,180元後,侵占差額。│├──┬───────┬──────┬───────┤│編號│侵占日期│客戶名稱│差額(元)│├──┼───────┼──────┼───────┤│1│101年11月27日│石靜文│2,040│├──┼───────┼──────┼───────┤│小計│││2,040│├──┴───────┴──────┴───────┤│附表1-4:門市活動收取款項│├──┬───────┬──────┬───────┤│編號│侵占日期│客戶名稱│收取金額(元)│├──┼───────┼──────┼───────┤│1│102年3月22日│門市活動收入│800│├──┼───────┼──────┼───────┤│2│102年3月25日│同上│400│├──┼───────┼──────┼───────┤│3│102年3月25日│同上│400│├──┼───────┼──────┼───────┤│4│102年3月25日│同上│400│├──┼───────┼──────┼───────┤│5│102年3月25日│同上│400│├──┼───────┼──────┼───────┤│6│102年3月25日│同上│400│├──┼───────┼──────┼───────┤│7│102年3月25日│同上│400│├──┼───────┼──────┼───────┤│8│102年3月25日│同上│400│├──┼───────┼──────┼───────┤│小計││同上│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