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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