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樣光電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水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