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聲請人 賴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賴泉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賴達雲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1年8月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泉盛為賴達雲之養子,因養父賴達雲已於民國(下同)91年8月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即收養人賴達雲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其當初係因相對人未婚無子女,才被相對人收養,惟其被收養後仍由其本生父母照顧撫養,僅形式上為被收養人收養,現欲回歸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始於相對人過世後,聲請終止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且聲請人並未繼承相對人之遺產,聲請人之生母賴 陳甘妹 、胞兄 賴源盛 亦同意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亦據聲請人於本院100年7月27日調查時陳述明確,並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 賴陳甘妹 、胞兄賴源盛於本院100年7月27日調查時證述屬實。是聲請人係因收養人未婚無子女始成立收養關係,且聲請人於收養成立後,仍由其本生父母照顧撫養,僅形式上為被收養人收養之事實,應可認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係為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自當予以尊重。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