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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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號相對人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9年度聲字第198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