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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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元之扺押權,清償日期為98年6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另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①98年6月18日②98年9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①新台幣50,000元②新台幣1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四、嗣相對人分別於民國①98年3月23日②98年6月15日③98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00元②50,000元③100,000元,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70,000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322│建│││92│全部│乙○│└──┴───┴────┴───┴───┴────┴─┴──┴──┴────┴─────┴────┘
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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