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相對人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 蘇良行曾富妹 於民國(下同)73年4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5,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3年4月20日至88年4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案外人蘇良行、曾富妹於73年5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55,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7年,自73年5月1日起至80年5月1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該筆借款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3,48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里段││0000-0000│旱│││430│全部│ 武俊雄 │├──┼───┼────┼───┼───┼─────┼─┼──┼──┼────┼─────┼────┤│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0│旱│││2380│全部│程家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