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80號
原告 蘇建志
被告 郭意茹
黃能風 (歿)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0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元×(土地面積4351.84平方公尺×原告持分35/4341)+(土地面積2428.40平方公尺×原告持分35/2409)=197,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黃能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