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3年8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4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4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6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光治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