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4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宜津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7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李宜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李宜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某日,以電話邀約友人 莊其臻 在臺北地區見面後,向莊其臻佯稱認識太元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法務長 陳壢妃 ,可從事法拍屋買賣投資,若現在投資,至109年4月就會開始獲利,屆時每個月可獲利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云云,致莊其臻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宜蘭縣境內之臺灣土地銀行蘇澳分行、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等地,匯款194萬元、67萬3,000元、9萬6,000元(合計270萬9,000元)至李宜津所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於109年4月間,莊其臻向李宜津詢問投資獲利情形,李宜津僅以投資事項係由陳壢妃處理等語搪塞,且經莊其臻追問有關投資標的法拍屋之相關地號、建號及相關投標等資訊,仍置之不理,莊其臻始知受騙。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李宜津(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事實業已坦承,復據告訴人莊其臻(下稱告訴人)、陳壢妃於偵、審中結證綦詳,並有卷內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之存摺內頁資料、 陳立雯 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盧威仲 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陳壢妃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可稽,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法律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以180萬元成立調解,並如數給付完畢(見本院卷第169至185頁之清償資料及調解筆錄),原審未及審酌,所為量刑及沒收之宣告,即有不當,應予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告訴人所受之財物損失,並兼衡其仍知坦承過錯,並對告訴人所受損害為彌補,已見悔悟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刑法沒收新制增訂過苛條款,於第38條之2第2項明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至何為過苛,而依個案情節有不合宜,即個案中之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已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若仍剝奪該和(調)解之差額,可能違反公平原則或牴觸過度禁止原則時,法院即得在總額原則下例外予以調節(最高法院111年度第2795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所謂過苛,係指沒收違反過量禁止原則,讓人感受到不公平而言,此應審酌是否違反人民法律情感,及如逕諭知免予沒收,有無增強犯罪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等情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如上述,堪認2人之投資衍生糾紛,已藉此更始,則於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多次或對多人使用同一手法為詐欺之情形下,若仍對於180萬元以外之告訴人原先給付款項差額,再對被告諭知沒收,實有違反人民法律感情之虞,更無藉此杜絕被告將來肇犯類似案件之實益,參照上開說明,本院爰適用過苛條款加以調節,不再宣告沒收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於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金額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告訴人匯出之帳戶一108年12月27日194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陳立雯(被告於太元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助理)、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蘇澳分行、戶名: 王鴻文 (告訴人之配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二109年1月22日673,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陳立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戶名:莊其臻、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三109年2月25日9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96,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盧威仲(被告之配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戶名:莊其臻、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合計2,70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