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立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熊立武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詐欺、」予以刪除,及證據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另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熊立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毒品數量,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01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51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被告為警查獲時同時被扣得之吸食器1組,雖係被告所有之物,但與本件持有毒品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072號被告熊立武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熊立武前因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未構成累犯)。仍不思警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2月23日17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東大路三媽臭臭鍋店外,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3月2日1時1分許,熊立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臺中市北區三民路與錦南街交岔口處,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時,其同意受搜索,為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4012公克)、毒品器具(吸食器)1組,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被告熊立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毒品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35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檢察官鄭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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