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原告 黃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百貨、大遠百百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號174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後,復經本院
104年度簡抗字第24號裁定抗告駁回,茲已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該件卷宗無誤。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數張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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