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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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俊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0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0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俊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高俊文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中表示「上訴理由書另狀補陳」(迄今仍未補陳),而原審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上述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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