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8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889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柳驊庭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財產現於新北市土城區及中和區、桃園市與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