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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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上訴字第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及九年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已於89年12月19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95年11月6日法矯字第0950040988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95年6月14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楊子莊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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