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35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3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八七訴字第五二○七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以其「具有止血、消炎、消腫、止痛、止泄、驅風、促進消化、降衝、解熱、裏表、發汗...等多重療效之生藥劑」,係由三七、肉桂、 丁香 與白及等藥物,依比例調配而成之內服用生藥劑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變更發明名稱為「一種治療產後低血壓、腹痛、產後子宮出血、惡露、發炎、胃腸出血、傷風、傷寒、結膜炎、眼睛因受傷引起之白內障、急慢性肝炎、失眠及不眠等多種症狀之生藥劑」,並修正專利說明書,申經再審查結果,仍不予專利,發給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台專(玖)○一○五九字第一二○八五七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以逾越訴願法定期間駁回,訴經行政院以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台八七訴字第○二六八○號再訴願決定將原決定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經濟部重為訴願決定,仍駁回其訴願,原告仍表不服,提起再訴願復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一節:(1)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修正為利用大宇法則。(2)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修正為利用大宇法則之科學。
(3)本發明專利申請案所界定中藥材所含活性成分為科學活性成分,並非活性技術。(4)本案是依據所界定中藥材所含活性成分就可以治病,不需任何技術。(5)思想之高度創作,修正為思想之高度先進科學發明。二、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復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該項所列三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若不能供產業上利用,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節:(1)本案經歷四十餘年臨床試驗功效良好者,為我國發展中第一代綜合醫學醫藥,並無成分不明之生藥治療劑,例如藥材活性成分說明書所示。(2)由於我國是中藥、漢藥本土國中藥、漢藥是本土化醫療文化科技,其中中藥、漢藥活性成分檢驗報告說明,應該以本國為主要依據,誠如本案謹說日本發現三七含有皂角代活性成分,審查委員及被告、經濟部、行政院就分別喻為本案治療劑為活性成分不明之生藥劑,於法不符合。活性成分的確認必須經由政府中藥材化驗單位證實,並且加以公布後通知原告,申請正式列入三七中藥材所含活性成分,才算完成法定程序,因此本案治療劑,並無成分不明之生藥劑,審查結論顯有違失。(3)因此本案無該項所列三款情事之一者,完全符合專利要件申請。三、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一節:(1)本案並無先前技術可以提供審查委員審查之參考,先行敍明,不得踰越審查委員審查中醫藥發明之權限。(2)本案無法提供先前技術說明書如行政院再訴願案各醫流醫療比較例所示。四、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1)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詳例申請案修正本說明書內,請詳閱。(2)能使熟習該項技術者,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五、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惟所請生藥劑之治療範圍涵蓋過廣」一節:本案經歷四十餘年臨床試驗歲月所得結果,所謂生藥劑之治療範圍涵蓋並無過廣。六、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稱:「各藥比例組合後缺乏一定物理化學之特徵難以支持該組合物之治療作用」一節:各藥比例經調劑組合後,並不發生中和作用保有各藥比例活性成分及原有一定物理化學特徵及藥理作用之試驗結果。本案說明向政府及審查委員公開發表本案為(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解毒治療劑)西醫藥有毒內服劑四環黴素中毒解毒治療劑。並予實例載明所請生藥劑之物理化學特徵之藥理作用之試驗結果。七、本案為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解毒治療劑。能夠在小時至小時內完成中毒、解毒治療劑。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解毒治療症狀列舉如下:(一)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引起急性肝炎、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引起慢性肝炎。(二)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引起高肝壓。(三)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引起倦怠。(四)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引起疲勞。(五)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引起愛睡等症狀每日每回內服八公分(公克)每三小時服用一回小時至小時內恢復患者身體健康。八、本案為西醫藥四環黴素中毒解毒治療劑。能夠在小時至小時內完成中毒解毒治療劑。(1)醫療技術俗稱西醫治療超高溫燒結工作室患者鼻喉、肺輻射熱能滯留肺,經使用有毒四環黴素治療三日至五日熱咳嗽、熱喘即有身體四環黴素中毒現象,並開始呈現局部瘀血如手掌大血斑血塊,這是中度四環黴素中毒症狀患者體力、耐力、靈敏性也開始大幅降低徒步速度慢下來,並呈現體力、耐力不續現象。(2)再經過二日四環黴素治療一共七日患者身上血斑、血塊面積明顯擴大,瘀血量增加並有新血斑、血塊形成,並在大腿內側出現環狀脫水水泡水分逐漸擴大及惡化,治療第十日主治醫師早上打來電話告知停止服藥,當時大腿內側水泡長成像筷子頭那麼粗血斑、血塊超過手掌大。(3)本案多種症狀生藥治療劑,每日每回內服八公分(公克)每三小時服用一回,對於四環黴素內服劑中毒後解毒臨床試驗小時內,四環黴素內服劑引起中毒形成血斑、血塊之治療,具有行血解瘀醫療功效,小時內復原以上。患者大腿內側環狀脫水水泡水分症狀獲得良好醫療功效,具有行水解瘀能使瘀水水泡水分消退,恢復生理內分泌循環以上。本案在小時內對於四環黴素內服劑中毒、解毒治療具有解毒消炎行血行水解瘀等良好醫療功效。(4)四環黴素內服劑中毒引起患者體力不續,體力、耐力、徒步速度下降靈敏性消失等症狀,在小時內中毒後解毒治療進程中也獲得良好醫療功效並使自覺症狀自行消失。(5)本案多種症狀生藥治療劑,每日每回內服八公分(公克)每三小時服用一回,對於四環黴素內服劑中毒後,解毒臨床試驗小時內,四環黴素內服劑引起中毒形成血斑、血塊之治療,具有行血解瘀醫療功效小時內復原以上。患者大腿內側環狀脫水水泡水分症狀獲得良好醫療功效,具有行水解瘀醫療功能使瘀水水泡水分自行消退,恢復生理內分泌循環以上。(6)四環黴素有毒內服劑中毒引起患者體力不續,體力、耐力、徒步速度下降、靈敏性消失等症狀,在小時內中毒、解毒治療進程中也獲得良好醫療功效,並使自覺症狀自行消失。(7)本案對於四環黴素有毒內服劑中毒治療,在小時內完全恢復患者健康為前人所無者。九、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未說明有關治療各種疾病症狀之病人如何取樣;各種疾病症狀,經服用所謂多種症狀治療劑治療結果,亦缺乏公正性及公信力,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應不予專利」一節:(1)審查委員及政府是當然不會將發明專利法授權給發明人來主辦,審查委員及政府只是其中公證者,並非主辦者,如何取樣和專利權完全沒有任何牽連。(2)本案申請案論文臨床試驗結果,立場公正、公信嚴謹,不接受任何不正當要求,法有違失,誠如審查委員及政府須要原告向審查委員及政府申請公辦臨床試驗,原告全力配合。十、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目前中藥廠亦提供單味調劑組合,並無成分不明情況,並有一定構造及物理性質之界定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以本案所請之生藥劑,並未明確界定其化學成分之組成及配比,以該化學成分不明之生藥劑,治療產後低血壓腹痛產後子宮出血,急慢性肝炎失眠等多種疾病,係如何取樣並未提供充分資料說明,欠缺公正性公信力之治療數據結果,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節:(1)本案成分比例重新說明如下,是應審查委員及政府要求辦理。(一)三七:一日量二十四公分(公克)(即六錢),一次量四-八公分(公克)(即一-二錢)上限一次量八公分(公克)(即二錢)。(二)肉桂:一日量八公分(公克)(即二錢),一次量一.一二五公分(公克)(即三分),上限一次量四公分(公克)(即一錢)。(三)丁香:一日量五公分(公克)(即一錢二分),一次量二分,一錢二分,上限一次量五公分(公克)(即一錢二分)。(四)白及:一日量五公分(公克),一次量二分-一錢二分,上限一次量五公分(公克)(即一錢二分)。(2)本案並無成分不明之情形。如可取樣之所有資料都在本發明專利申請案裏面。本案完全符合公正性、公信力。
十一、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殊難證明本案具產業上利用性」一節:本案為終生慢性病特效藥,能以數秒的治療功效,恢復終生慢性病患者健康,完全符合產業上利用性符合專利要件。十二、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又所訴西醫對產後子宮出血、惡露、腹痛、子宮發炎、腹瀉、腸痛、胃腸潰瘍、胃出血、暈血、低血壓、眼科症狀等,均無藥可以治療云云並非事實」一節:(1)古今中外對於本案範圍內均無有效治療功效,當今大宇宙國際社會,例舉如美國等西方文明連合宣示奬勵原告甲○○三○億美元,並且提供一切海外投資所需之資金。(2)發明文化醫療科技科學申請案,審查結論不得預設審查立場,提供政治利益,例舉如猜想、預測、片面主張、盲目論結、刻意隱埋、不實等,都不具法定審查效力。十三、針對再訴願決定書所指稱:「再訴願理由書第十七頁所謂肝壓五○○降至三十六其肝壓單位為何並未述明復經經濟部(87)訴字第八七六○九七○一號再訴願答辯書辨明在卷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應予維持」一節:(1)所謂肝壓五○○降至三十六其肝壓單位是指肝炎引起肝壓過高,度數由五○○度降至三十六度單位是度數。(2)本案是:(一)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解毒治療劑,及(二)四環黴素西醫藥內服劑中毒解毒治療劑等,在臨床試驗治療上都有極佳中毒、解毒治療功效能在患者服藥治療後小時至小時內完成中毒解毒治療功效良好本案醫療功效絕非前人所能者。十四、針對被告之行政訴訟答辯書提出補充理由分述如下:㈠所指本案所請之生藥欠缺主要活性化合物之界定一節:⒈本案所請之生藥欠缺主要活性化合物之界定,應修正為本案所請之生藥欠缺主要活性成分之界定。⒉本案所請之生藥(1)三七(2)肉桂(3)丁香(4)白及等四種中藥材所含單味活性成分詳例於本申請案修正本說明書內請詳閱。⒊本案自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立案接受審查以來歷經近十個年頭也從現代化文化先進醫療科技發明專利申請案一夜之間被審查委員及政府喻為古醫書所記載以偽法、違法落後審查結論,否准專利權。㈡本案所請生藥劑中之三七可使體內或皮膚表面之傷口恢復循環作用使傷口自然乾燥,不再脫水,不再流血,達到良好的止血作用,三七還具有鎮痛,止痛的作用;白及可在人體內產生膠貼性物質覆蓋在傷口使傷口不再脫水而迅速痊癒:肉桂可促進患者發汗具有解熱作用:丁香具有驅風、止泄、促進腸胃蠕動之作用(如本案說明書第三頁第十八行至第四頁第八行所述):上述之生藥材經一特定比組合後一節,修正為上述之生藥材經一特定比例調劑後。㈢即可治療產後低血壓、腹痛、產後子宮出血、惡露、發炎、結膜炎、白內障、急慢性肝炎、失眠、不眠等多種症狀,顯然較習知生藥作用為佳,惟本案所請之生藥劑欠缺生藥所含活性化物之界定一節:⒈本案所請之生藥所含活性化物之界定,修正為本案所請之生藥所含活性成分之界定。⒉本案所請之生藥(1)三七(2)肉桂(3)丁香(4)白及等四種中藥材,所含完整單味活性成分請詳閱本申請案修正本說明書。㈣且欠缺具公信力之診斷、治療功效之數據,故所請不符專利要件一節:⒈原告已將診斷學重複提出說明,請詳閱。⒉本案診斷學為先進醫療科學,應政府及審查委員要求辦理提出,不得喻為不具公信力之診斷學。⒊本案具有公信力之診斷學就具有公信力之治療功效,不得喻為不具公信力之治療功效數據。⒋治療功效數據請詳閱本申請案臨床試驗結果所示。
十五、原告謹將起訴理由陳述如上,請大院俯察,並撤銷原處分、原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並請 惠准 原告出庭與被告進行言詞辯論,至為感禱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本案所請為「一種治療產後低血壓、腹痛、產後子宮出血、惡露、發炎、胃腸出血、傷風、傷寒、結膜炎、眼睛因受傷引起之白內障、急慢性肝炎、失眠及不眠等多種症狀之生藥劑」,其係由三七、肉桂、丁香與白及等藥物依特定比例調配而成的內服用生藥劑,惟本案所請之生藥欠缺主要活性化合物之界定,故不符專利要件。二、本案所請生藥劑中之三七可使體內或皮膚表面之傷口恢復循環作用使傷口自然乾燥,不再脫水,不再流血,達到良好的止血作用,三七還具有鎮痛、止痛的作用;白及可在人體內產生膠貼性物質,覆蓋在傷口,使傷口不再脫水而迅速痊癒;肉桂可促進患者發汗具有解熱作用;丁香具有驅風、止泄、促進腸胃蠕動之作用(如本案說明書第三頁第十八行至第四頁第八行所述);上述之生藥材經一特定比組合後即可治療產後低血壓、腹痛、產後子宮出血、惡露、發炎、...、結膜炎、白內障、急慢性肝炎、失眠、不眠等多種症狀,顯然較習知生藥作用為佳,惟本案所請之生藥劑欠缺生藥所含活性化合物之界定,且欠缺具公信力之診斷、治療功效之數據,故所請不符專利要件。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敬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復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該項所列三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若不能供產業上利用者,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之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復為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以其「具有止血、消炎、消腫、止痛、止泄、驅風、促進消化、降衝、解熱、裏表、發汗...等多重療效之生藥劑」,係由三七、肉桂、丁香與白及等藥物,依比例調配而成之內服用生藥劑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變更發明名稱為「一種治療產後低血壓、腹痛、產後子宮出血、惡露、發炎、胃腸出血、傷風、傷寒、結膜炎、眼睛因受傷引起之白內障、急慢性肝炎、失眠及不眠等多種症狀之生藥劑」,並修正專利說明書,申經再審查結果,略以:本案所請係由三七、肉桂、丁香與白及等藥物,依特定比例調配而成之內服用生藥劑,惟以天然形態存在之生藥材及其組合,因其中之成分未明,缺乏一定構造及物理性質之界定,不符專利要件;又所請生藥劑之治療範圍過廣,幾乎成為萬靈丹,而各藥之比例組合後卻缺乏一定物理化學之特徵,難以支持該組合物之治療作用,說明書中未以實例載明所請生藥劑之物理化學之特徵及其藥理作用之試驗結果(本案說明書所載以外之其他動物試驗結果),不符專利要件;又說明書中有關治療各種疾病症狀之病人係如何取樣,未見說明;另說明書中所述各種疾病症狀,經服用所請組合物後之治療效果,缺乏公正及公信力,難符專利要件,乃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原告起訴主張本案是依據所界定中藥材所含活性成分就可以治病,不需任何技術;有關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均詳載於申請案說明書;本案係歷經四十餘年臨床試驗所得結果,並無所謂生藥劑之治療範圍過廣之情形;又本案為傳染性肝炎病毒中毒、解毒治療劑,為西醫藥四環黴素中毒、解毒治療劑;至如何取樣,與專利權完全沒有任何牽連;有關成分比例有其一日用量及一次用量,並無成分不明之情形;所謂肝壓五○○降至三十六,其肝壓單位是指肝炎引起肝壓過高,度數由五○○度降至三十六度單位是度數;另所指欠缺公信力之診斷、治療功效之數據一節,原告已將診斷學重複提出說明,本案完全符合申請專利要件云云。經查本案所請之生藥劑係由三七、肉桂、丁香與白及等藥物依特定比例調配而成的內服用生藥劑,所請之生藥劑欠缺主要活性化合物之界定,且其所指該生藥材經一特定比例組合後即可治療產後低血壓、腹痛、產後子宮出血、惡露、發炎、胃腸出血、傷風、傷寒、結膜炎、眼睛因受傷引起之白內障、急慢性肝炎、失眠及不眠等多種症狀,欠缺具公信力之診斷、治療功效之數據,起訴理由仍未充分說明其發明之技術內容、特點及其所獲功效之論據,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之申請發明專利之要件不符。次查本件因涉及醫藥領域之專業判斷,前經訴願機關先後將原告之申請卷、訴願及再訴願理由書、被告之答辯書等送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審查結果,略謂:原處分以本案所述天然形態之生藥材及其組合、成分未明,欠缺一定物理化學之界定及特徵;未載明藥理作用之試驗結果,治療範圍過廣;病人如何取樣未說明;治療效果缺乏公正性及公信力,而駁回申請。原告所指中藥廠製造單味純化藥材,再提供單味調劑組合,因此本案並無成分不明之存在,也有其一定構造及物理性質之界定一節,然查藥廠並未能具以申請專利,且其產品亦非純化者,故與本申請案無關;有關病人如何取樣及療效缺乏公正性、公信力部分,原告並未提供充分資料補充;原告以中醫典籍有關三七、丁香、肉桂、白及等早已有記載或現代醫學已知之藥效,用以申請發明專利,亦與發明專利之要件不符。又原告所指古今中外對本案範圍內之產後子宮出血、惡露、腹痛、子宮發炎、腹瀉、腸痛、胃腸潰瘍、胃出血、暈血、低血壓、眼科症狀等均無藥可治云云,並非事實;而內服多種症狀治療劑之療效,未列劑例數、統計分析及分析方法,所提供之資料未能充分表達符合發明之要件等情,有該研究所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七)秘字第二四九號函及其附件審查意見書暨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台八七所字第八四○號簡便行文表附於訴願卷可稽,此項由研究機構之專業學者所為之審查意見,具有專門性、客觀性及公正性,有其科學上之根據,自足採憑。原告之上述主張,實其個人主觀之論點,尚無可取。是被告以本案不符申請發明專利之要件,乃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核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原告請求言詞辯論,殊無必要,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姜仁脩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葛雅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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