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四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