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寶元 被告 陳建宇
陳俊豪 張英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楊峻宇法官莊明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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