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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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 葉信宏 即仟淳表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七月五日完結仟淳表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5日就任為仟淳表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9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月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國稅局清算完結申報尚未完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4年度司司字第9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5年7月5日完結仟淳表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