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告 蘇素
蘇素和被告 王金男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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