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湯朝旭 被告 藍威勝
即 藍湧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