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45號
原 告 黃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翠玲 、 洪素娟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