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豪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蕙慈 被上訴人 林宏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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