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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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戴大為
吳冠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的世界時報公司等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戴大為、吳冠萱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3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