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務人 周士豪 債務人 陳惠茹
一、(一)債務人周士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士豪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惠茹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士豪於民國97年9月26日,邀同案外人張項明擔任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870,000元整,約定民國117年9月26日清償,並於106年8月31日變更債務人陳惠茹為保證人,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74%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83%),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
(二)茲因債務人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1,110,675元外,其餘部份1,759,325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責任。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