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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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豪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蕙慈 被告 林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3萬9,508元本息,嗣於民國108年3月6日以言詞變更訴訟標的為兩造於民國107年9月6日簽訂之承諾書法律關係(見本院卷第17頁),被告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卷第18頁),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聯興鑫多元有限公司(下稱聯興鑫公司)前積欠伊貨款103萬9,508元(下稱系爭貨款),嗣由被告出面協商處理帳務問題,兩造遂於107年9月6日簽訂承諾書,約定被告於收取聯興鑫公司客戶端之應收帳款後應優先向伊償還系爭貨款,否即由被告負一切賠償責任(下稱系爭承諾書),嗣經伊查探始知被告已向訴外人華原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原公司)收取聯興鑫公司之帳款,卻拒不依系爭承諾書償還款項,為此,爰依系爭承諾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3萬9,
5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前係任職於聯興鑫公司擔任工地管理人員,伊僅係協助聯興鑫公司與原告協商,並非擔任聯興鑫公司之代理人,仍須得聯興鑫公司授權,且伊事後亦無向華原公司收取任何聯興鑫公司之應收帳款,是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聯興鑫公司積欠伊系爭貨款未償,嗣兩造於107年
9月6日簽訂系爭承諾書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5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系爭承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既向華原公司收取聯興鑫公司之應收帳款,而應依系爭承諾書約定優先償還予伊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原告固提出與聯興鑫公司及華原公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錄音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6頁),觀諸前開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聯興鑫公司雖提及「 小龍 已經去請款應急,跟他配合看看……本來就是他在處理,我只是把他收回的工程款支付薪水跟材料費……未付金額尚未到期,所以再給他時間……」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第25頁、第26頁),固堪認聯興鑫公司確有授權被告向聯興鑫公司之客戶收取應收款項及處理帳務乙節,惟仍無從認定被告確已自聯興鑫公司之客戶(包括華原公司)收取應收款項一事;至原告與華原公司之錄音譯文中原告曾詢問「他有請一筆貨款50萬走對不對?」,華原公司雖答覆「嘿」,惟華原公司隨即又稱:「我可能要請人家先把現場的製作的部分對完以後,我們才知道。」(見本院卷第36頁),實無從僅憑此對話內容即足認定被告究有無向華原公司收取聯興鑫公司應收帳款及金額若干,而本院復依原告聲請函詢華原公司及通知證人即華原公司負責人 邱馨瑩 到庭作證,惟未據華原公司回覆,且證人邱馨瑩經合法通知亦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而經原告捨棄傳喚(見本院卷第56頁),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已向華原公司收取聯興鑫公司之應收帳款之具體情事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既係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其舉證責任未盡,自應受不利之認定,則其請求被告應依系爭承諾書約定負賠償責任云云,即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諾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萬9,5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