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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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國浩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