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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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陳彩蘋 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 鄭文賢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陳彩蘋1,000,000元MC00000008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