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曾崇寧 代理人 王柏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李文生葉朝福 李文生、葉朝福107年6月8日107年6月8日1,000,000元78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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