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2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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