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詹士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詹士勝是否為相對人。
二、若是,請釋明對詹士勝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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