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林采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美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