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秋煌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更生而無資力支出清算相關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等件(見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卷)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表(見10
5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卷)、聲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等件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 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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