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湘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湘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