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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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意如(原名劉玉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意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意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於
102年7月10日及103年3月17日,分以102年度審訴字第
816號、102年度訴字第72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
3罪、7月,共3罪、1年2月、8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於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聲字第286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2年9月2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4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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