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錦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錦義自民國壹百零壹年柒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趙錦義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
22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案發後有離開現場之舉,並於檢察官偵訊中陳述不想活命之言,是其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