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 林幸臨 (原名 林志勇 )代理人 彭彥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8,50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2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5人×34元×10份=8,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95年至101年度、聲請人母親 陳麗花 、父親 林順泰 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5年2月2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稱目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
9」,該處為公司宿舍等語,則請聲請人提出住宿證明及每月扣款1,000元之相關資料文件。
六、聲請人稱自104年12月起每半年領有台南市政府發放汙水補助慰問金10,884元等情,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領取證明。
七、聲請人稱於103年11月領取「法治教育推廣基金會補助金10,000元」等情,請聲請人說明該補助金之性質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及領取證明。
八、聲請人稱分別於103年11、12月、104年5月領取「南台科技大學補助金共51,000元」等情,請聲請人說明該補助金之性質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及領取證明。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除領有上開各種補助款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及領取之起迄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聲請人就「電話費500元、交通費900元、日常生活支出每月1,500元」部分,請具體分別提出上開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等,並說明估算方法,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至少應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四、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五、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六、請聲請人說明每年繳交「台南市漁會會員費5,682元」之必要性及原因,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十七、聲請人就扶養費支出部分,應具體說明目前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數額為何、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