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侑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36號),被告承認被訴犯罪事實,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侑蓁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參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林侑蓁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透過Facebook社群平臺加入由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GIGI」、「騎馬找驢」等成年人所組成達三人以上,以施用詐術為手段,且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44號提起公訴,非本案審理範圍),負責收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並約定以提領金額之1%作為報酬。林侑蓁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GIGI」、「騎馬找驢」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由「GIGI」告知林侑蓁取件資料,指派林侑蓁前往超商領取內含如附件「轉/存入帳戶(人頭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施用詐術之成員則以附件「詐欺方法」欄所示方式,對附件「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存款如附件「轉帳/存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件所示之人頭帳戶,待款項轉(存)入後,林侑蓁即依「騎馬找驢」指示,前往附件「提款地點」欄所示地點,提領如附件「提款時間及金額(不含手續費)」欄所示之詐騙款項得手,再將所領得之詐騙款項交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水之成員取去,以製造金流斷點,進而掩飾、隱匿該些詐欺款項之去向及所在,林侑蓁並實際獲有提領金額1%之報酬。嗣經附件「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被告林侑蓁所犯本案之罪,依法得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坦承被訴犯罪事實,故本院裁定本案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證據調查程序亦予簡化。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交卷第10、11頁、本院卷第62、65、66、7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甘○康(警卷第30、31頁)、林○堅(警卷第58至62頁)、林○宇(警卷第80、81頁)、傅○妮(警卷第96至98頁)、林○錚(警卷第107至112頁)、陳○任(警卷第142、144、145頁)、蔡○翰(警卷第154至157頁)、何○珍(警卷第179至181頁)、證人即被害人陳○芋(警卷第44、45頁)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被告提領時地之交易明細(警卷第1頁)、本案土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警卷第1-1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警卷第1-2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警卷第1-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警卷第1-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警卷第1-5頁)、本案涉案影像時序表暨提款機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14至29頁)、告訴人甘○康之報案資料(含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手機通話紀錄、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32至43頁)、被害人陳○芋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47至54頁)、告訴人林○堅之報案資料(含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玉山銀行存摺封面、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手機通話紀錄、轉帳結果簡訊截圖、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卷第55至57、63至79頁)、告訴人林○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通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82至95頁)、告訴人傅○妮之報案資料(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99至106頁)、告訴人林○錚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個人檔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警卷第113至14
1頁)、告訴人陳○任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個人檔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143、146至153頁)、告訴人蔡○翰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中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及付款條碼、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158至
178頁)、告訴人何○珍之報案資料(含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印通報資料、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83至212頁)、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9月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11776號函所檢附本案土銀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核交卷第21至25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49355號函所檢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核交卷第27至3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2395號函所檢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交卷第37至46頁)附卷供參,足認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規定,第16條亦予修正,並於
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該規定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至第15條之2規定之罪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有所自白,方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較諸修正前舊法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之規定而言,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實無較有利於被告。被告本案洗錢行為部分,既係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前所為,而修正後之該條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件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本條第1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之112年5月31日增列第4款規定,但與本案無涉,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適用現行法)、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被告就附件各編號所示數次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且實施之時、地密切接近,所侵害者亦各為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數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常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以施行詐欺取財並藉此獲利為目的,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除詐欺取財外,尚無參與其餘犯罪行為,犯罪目的單一,是其附件各編號所為之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屬想像競合犯,均應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四、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遭詐騙致財物受有損害者共計有9人,故成立9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與共犯「GIGI」、「騎馬找驢」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六、被告就附件各編號所示之洗錢犯行,本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依前述論罪之說明,此部分已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而各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不得逕適用輕罪(即洗錢罪)減刑規定予以減輕重罪(即加重詐欺罪)之刑,然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所揭示「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如有刑之減輕事由,亦應在判決中予以說明,並於量刑時一併列入審酌」之旨趣,本院於量刑時,自應將被告此等符合輕罪減刑事由之情狀一併列入審酌,在此指明。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考量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弱點,對失去警覺心之他人施以煽惑不實之言語,使其等在渾沌不明之情形下,將辛苦賺取之積蓄,依集團成員指示匯入人頭帳戶,而受騙者之財產落入集團手中後,不僅憤恨之心無法平復,又因集團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處境堪憐,而報章新聞常見集團性詐欺犯罪之新聞,足見此種以不法方式賺取暴利之犯罪風氣日盛,基於防衛社會之功能,自不能對於層出不窮之集團性詐欺犯罪予以輕縱,然慮及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中,係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及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實屬集團中最下層之角色,參與程度及所獲利益均無法與集團上層等同視之,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足信有所悔悟,自應將此等犯後行為情狀併列入量刑因子;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考量檢察官、被告對刑度之意見、附件各編號所示之人之受害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關於被告從事本案犯行之報酬計算及領取方式,衡其所述:我可以自實際提領的錢從中獲利1%,也確實有拿到報酬,是向我收水的男子付我錢的等語(警卷第12頁、本院卷第66頁),已無從認被告係逐筆自提領之詐騙所得獲取犯罪報酬,再佐以被告本案所提領之金額,多未能完全對應本案受詐騙者之個別被害金額,亦難明確區分被告各該次犯行之所獲報酬,且沒收制度於修正後,已非從屬於主刑而具有獨立性,是本案就犯罪所得部分,採總額沒收方式較為合理,故不在被告各該次犯行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總計提領503,
900元,其1%即5,039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表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告訴人甘○康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被害人陳○芋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告訴人林○堅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告訴人林○宇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告訴人傅○妮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告訴人林○錚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告訴人陳○任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告訴人蔡○翰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告訴人何○珍部分林侑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件: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法轉帳/存款時間、方式及金額轉/存入帳戶(人頭帳戶)提款人提款時間及金額(不含手續費)提款地點1甘○康(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為in影城、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導致甘○康會員等級升等,如不及時處理將影響甘○康權益,請甘○康配合進行網路銀行操作辦理解除云云,致甘○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18時6分許,網路轉帳12萬123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梁○玲)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8時16分許、18時17分許、18時18分許、18時19分許、18時20分許、18時21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6次,合計12萬元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草屯虎山店於112年4月15日18時12分許,網路轉帳3萬3,38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梁○玲)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8時22分許、18時23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4,000元,合計3萬4,000元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草屯虎山店2陳○芋(未明示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in影城客服人員,佯稱工作人員設定錯誤導致陳○芋會員等級升等,如不及時處理將按年對陳○芋收取年費影響其權益,請陳○芋配合操作ATM辦理解除云云,致陳○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存款至指定帳戶,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18時34分許,無摺存款2萬6,98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梁○玲)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8時37分許、18時38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7,000元,合計2萬7,000元南投縣○○鎮○○街00號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3林○堅(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為in影城、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導致林○堅會員等級升等,如不及時處理將影響林○堅權益,請林○堅配合進行網路銀行操作辦理解除云云,致林○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17時44分許,ATM轉帳2萬9,986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梁○玲)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7時47分許、17時48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9,000元,合計2萬9,000元南投縣○○鎮○○街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於112年4月15日17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59分),ATM轉帳2萬9,986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梁○玲)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8時5分許、18時6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南投縣○○鎮○○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草屯郵局4林○宇(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華納威秀影城客服人員,佯稱林○宇會員需取消,如不及時處理將對林○宇扣款影響其權益,請林○宇配合進行網路銀行操作辦理解除云云,致林○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19時19分許,ATM轉帳2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黃○銜)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9時28分00秒、19時28分56秒,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南投縣○○鎮○○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草屯和興店5傅○妮(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為網路賣家、華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工讀生作業錯誤導致傅○妮產生重複12筆訂單,如不及時處理將對傅○妮扣款影響其權益,請傅○妮配合進行網路銀行操作辦理解除云云,致傅○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19時14分許,網路轉帳3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黃○銜)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9時17分許、19時18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次,合計4萬元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國壽草屯大樓於112年4月15日19時24分許,網路轉帳1萬7,01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黃○銜)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9時43分許,提領1萬7,000元南投縣○○鎮○○街00號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6林○錚(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為in影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林○錚先前網路刷卡消費未扣款成功,請林○錚配合進行網路銀行操作辦理補扣款云云,致林○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20時20分許,網路轉帳4萬9,98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楊○宇)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20時21分許、20時23分許、20時24分許、20時27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3次、1萬9,000元,合計7萬9,000元(提領金額包含編號8蔡○翰被害款項)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國泰店於112年4月15日20時35分許,提領900元南投縣○○鎮○○街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於112年4月15日20時28分許,網路轉帳8,01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 楊正宇 )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20時30分許,提領8,000元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國泰店7陳○任(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欲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虛假交易訊息,致陳○任瀏覽該訊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後未收到商品。於112年4月15日17時24分許,網路轉帳3萬2,0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楊○宇)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7時31分許、17時33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2,000元,合計3萬2,000元南投縣○○鎮○○街00號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8蔡○翰(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為in影城、土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蔡○翰會員資料遭駭客入侵,如不及時處理將影響蔡○翰權益,請蔡○翰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協助修復云云,致蔡○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20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17分許),網路轉帳2萬9,96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楊正宇)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20時21分許、20時23分許、20時24分許、20時27分許,接續提領2萬3次、1萬9,000元,合計7萬9,000元(提領金額包含編號6林○錚被害款項)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國泰店9何○珍(提告)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為in影城、富邦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導致何○珍會員等級升等,如不及時處理將對何○珍扣款影響其權益,請何○珍配合進行網路銀行操作辦理解除云云,致何○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隨遭提領一空。於112年4月15日19時49分許、19時50分許,分別網路轉帳4萬9,999元、7,880元,合計5萬7,879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謝○穎)林侑蓁於112年4月15日19時51分許、19時52分許、19時53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及1萬7,000元,合計5萬7,000元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國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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