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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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江雅惠 被告 黃雨庭 上列被告黃雨庭(原名: 黃曉芬 )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埔簡附民 字第 15 號裁定(112.12.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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