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62號原告 黃晶盈 被告 陳田 法定代理人 陳懿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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