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徐為 公被告 李秀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簡字第11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萬元,並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證據未提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判決,被告遲於同年六月三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未合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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